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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一方名下的共有产权最好先明确

2014年05月22日 09:27:13 来源:温州商报

  昨天,市民张先生夫妇来到市房屋登记中心大厅,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房产证。至此,他算是放下了一块心结。

  原来,张先生之前购买的这套房子,登记在老婆名下。根据目前市区新实施的商品房登记“多证联办”细则,今后在处置房屋时,不再直审申请人婚姻关系,房屋出售只需所有权人签字确认。也就是说,已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出售房屋时,不需要另一方配偶到场,只要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就可以处分房屋。这样的话,他的妻子就可以随时处置这套房子。不怕一万,只怕万一,张先生夫妇协商之后,共同办理了产权登记。

  “多证联办”相关规定中明确,房地产登记时不再对申请人婚姻关系进行直接审查。登记机构根据申请登记的原则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办理房屋登记,但申请人夫妻共同申请登记的除外。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姓名,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婚姻证明、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产权证。

  据了解,市区在此次新办法实施之前实行的是2008年7月1日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其中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从那时开始,我市房屋登记就实行实名制,新登记的产权证都会明确房屋权属关系。凡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应该办理共有登记。但是,2008年7月1日之前登记的产权证,根据规定是可申请换发新证,但很多人没有及时前往换证。

  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交易时,市民通常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习惯登记在一方名下。这样,另一方产权共有人的权利就没有被体现出来。为此,市房屋登记中心提醒,原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有产权,宜登记为两人名字,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已登记的夫妻共有房产或单独所有的房产,也可通过夫妻约定,经相关程序,登记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已实行实名登记的房屋,今后在买卖或抵押时,只需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权利人到场签字即可。

  市区“多证联办”目前的实施范围是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个人住宅商品房登记、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且三证齐全(卖出方房产证、契证、土地证三证齐全且权利人姓名一致)的个人住宅二手商品房转让登记。鹿城区范围内商品房登记自5月19日起实行;二手商品房转让登记和有按揭贷款的商品房登记自7月1日起实行“多证联办”。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6月18日起实行。龙湾区范围内商品房登记自6月18日起先实行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联办。商报记者朱建波

  >>>相关链接个人商品房转移“多证联办”所需材料一览表

  1.基本要件:

  ●商品房转移登记申请书(自助打印);土地证登记申请书(窗口打印)

  ●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原件核对)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申报联原件;办证联原件;发票联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其他情形所需要件:

  ●夫妻申请共有房屋登记:婚姻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贷款保证承诺书,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购买现房商品房:申请人夫妻双方包括未成年子女户口簿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委托他人办理: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复印件2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原件核对;

  ●属拍卖方式取得:拍卖确认书原件、复印件2份;

  ●属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转移房产: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共3份,房管、国土、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各1份;

  ●个人拆迁货币退购后自行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原件或房屋征收货币安置协议书原件;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房管部门提供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原件,结婚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夫妻双方包括未成年子女户口簿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或无婚姻证明原件,本人提供的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声明的公证书原件。

[编辑: 黄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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