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温州淘房网 > 房产资讯  > 正文

婚前承诺房产赠与 婚后未变更产权登记前可撤销

2014年03月06日 09:09:42 来源:温州商报

  市民卢女士因为丈夫王先生在婚前许诺赠送她一套房子而最终没有履行承诺,欲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承诺,将房子过户至自己名下。

  王先生与卢小姐相恋多年后,让卢小姐搬进了自己购买的新居,开始了同居生活。卢小姐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可王先生一直以工作忙等理由予以推脱。为了安抚卢小姐,王先生主动承诺,愿意将自己唯一拥有的这套房子赠送给她,并写下了承诺书。卢小姐让其签了字后,喜滋滋地把承诺书收了起来。但王先生既未将房产证交给卢小姐,也未办理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两人结婚后,卢小姐担心伤了对方的感情,就没有强求丈夫办理过户手续。最近,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开始闹离婚。此时,卢小姐回想起王先生曾承诺给她一套房子,并拿出承诺书要求兑现。而王先生则反悔了!于是,卢女士将其丈夫告上法庭。

  对此,相关律师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为了取悦恋人,往往会许诺将自己的财物赠与对方。但随着双方感情的破裂,赠与方往往会反悔,此时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周正平律师说,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周正平律师认为,除了特殊情况以外,像房屋这种不动产的赠与都必须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就卢小姐的情况而言,因该赠与的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故王先生可以撤销赠与。若诉至法院,卢女士要求王先生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也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编辑: 黄作夫]
关键词:
转发到:温网微博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