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土地执法实践呈现“摇摆现象”,即有时执法有效,有时执法失灵。执法摇摆现象的发生,并非完全因为法律不完备或者土地执法部门能力有限,还在于集中体制下的“嵌入式执法”。即集中体制下土地管理部门目标发生了目标替代和目标冲突;集中体制为了快速实现不同性质的目标,必须运用运动型机制来完成中心工作;中央和不同地方层级目标的重点不同,使土地执法效果更趋摇摆不定。在国家体系中,土地执法部门被嵌入在集中体制及其建构的中心工作中。在“嵌入式执法”中,土地执法部门所面临的冲突,并非其执法能力与执法目标之间的内部冲突,而是中心工作与法定规章制度之间的外部冲突。不同中心工作的建构,导致土地执法效果可能有效也可能失灵。从更广泛的法治层面看,这一嵌入式执法机制不改变,对法律相关部门而言,层出不穷的改革必定会陷入“形变质不变”的高成本改革循环中。
(以上分别根据《中国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研究》,文稿统筹:刘金林)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