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律师: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女士:我的公公婆婆最近把他们的一套房产通过公证方式赠与给我先生,现在相关的过户手续都已办好。我想问,这个房产是否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夏律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你公婆将赠房的对象通过公证方式加以明确,故该房产应当属于你先生的个人财产。
张女士:徐某承接了一个工程,我爸帮他联系了一个工人,工人工作时从高处跌下,住院治疗共看了几万元,工人自己付了大概两千元左右,其余是徐某付的,工人出院后我爸去工人那要回药费单交给徐某,现在工人想要回药费单报销,徐某不给,工人想要打官司,我爸有责任吗?
夏律师:你爸是联系人,不用担责,雇主徐某需要担责。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雇主为徐某而非你父亲,故依法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该工人想要回医药费票据,由于医院是有票据存根的,可到医院复制一套,盖上医院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的梁会萍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