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购房者在一起
市房管局践行群众路线购房政策宣传系列专题报道(十)
在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许多市民对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等存在一定的盲区,不知道该如何区分,该如何办理有关产权手续,还有一些市民对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了解甚少。对此,房管部门提醒市民,无论哪一种房屋产权,都应该做到心中有数。
拆迁安置房产登记中需注意哪些问题?
严格意义上来说,拆迁安置房是一种产权置换行为,在实践中习惯按原产权性质将其划分私产、公产、单位产、无证房、农户等几类,所提交的要件也各有不同,下面分别就其中的重点问题予以说明:
私产:原房屋性质为私产,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注销证明。如果原产权人死亡需提供继承公证书,在填表时以两张表反映产权转移的过程。
公产:公产是指原租住房管局直管公房中住户。在审查时需要申请人提供原公房租赁证或原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分局)的住房证明。
单位产:被拆迁房产属于各企事业单位所有,被拆迁人栏填写为个人,需提交原单位放弃产权的证明与主管上级同意的批复文件。
无证房:是指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在拆迁前被拆迁人居住或经营的房产未取得办理产权登记,房屋拆迁时经拆迁人认可并给予安置。在办理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时,由拆迁人出具无证房证明并明确安置房产为全私产。
农户:一般是特指在城中村改造拆迁中的农业户口。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区国土部门出具的地调资料。
案例:购房人死亡(含拆迁安置),如何办理权属登记?是否需要公证?
2010年5月,杨某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等申请材料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登记机构对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证明文件进行比对时发现,产权实际所有人不符。经核实:“原房屋性质该为祖产,1998年翻建后登记在其母名下,其母已于房屋拆迁后不久去世。”依据《房屋登记办法》杨某需补提交什么材料才能将上述房产登记到本人名下?
解答:《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能力,承担民事义务。”权利人死亡后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继承开始。其财产应由继承人继承。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继承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继承证明。”建设部和司法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继承未经公证,登记机构无法判定其继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机构不予公证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确定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