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某小区开发商十多年来一直未缴首期维修基金,小区业委会将其告上公堂。近日,闸北法院判决开发商给付业委会首期维修基金90余万元及自2002年至今的银行同期利息。
1998年年底,小区开发商进行产权登记并陆续出售房屋,但未缴付首期维修基金。三年后,小区成立业委会,从此展开对这笔款项的追讨。 2010年,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载明:开发商作为楼盘的开发建设单位之一,应支付的首期维修基金90余万元没有到位。
同年9月,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委会以诉讼方式追讨首期维修基金等事项的授权。随后,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缴付首期维修基金90万余元及自1998年至2011年的逾期付款利息87万余元,共计178万余元。对此,开发商没有进行答辩。
法院认为,作为楼盘的开发商,应缴纳新建商品房的首期维修基金。此楼盘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已对外销售,根据规定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成本价,原告主张被告须缴纳的首期维修基金为90余万元,法院表示认同。至于逾期交纳的利息起算时间,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将应缴纳的维修基金划至业委会设立的维修基金专用账户,法院认定计息日为2002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