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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2013年06月13日 09:27:12 来源:温州商报 查看评论

  市民张先生:我于2010年12月向一位亲戚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因当时安置房尚未摸文定位,合同对房屋交付等细节都没有作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因国外生意需要就匆匆出国了,之后房子的交付手续由亲戚办理,房子也让亲戚先住着。后来我与该亲戚闹矛盾,最近我回国要求他腾房并办理过户手续,但他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理睬,请问交付房屋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周正平律师答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如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本案中张先生的情况来看,其所购买的房屋当时尚不具备交付条件,故张先生在该安置房交付之日起两年内均可请求其亲戚交付房屋。逾期未主张的,一旦对方提出时效抗辩,而张先生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其将丧失胜诉权

[编辑: 李茜茜]
关键词: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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