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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岳西县居民叶定红向开发商提起诉讼索要违约金。意外发现县住建局向法院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有猫腻,遂将县住建局告上法庭。胜诉后,她再次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3月28日,该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住建局提供虚假资料
2009年8月,叶定红购买了岳西县安乐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乐房产公司”)开发的金太阳购物广场1号楼的3层约1000的商用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总价440多万元。
在2011年2月14日,叶定红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遂将安乐房产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立即交付房屋,并赔偿违约金。
在官司审理期间,叶定红意外发现,住建局提供的竣工验收材料有问题。于是,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岳西县住建局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行为系违法无效。
岳西县法院一审认为,岳西县住建局在未经环保、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规划部门未签署意见,也未取得环保部门已经预验收的依据以及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需进行验收或认可的依据的情况下,对安乐房产公司开发的金太阳广场1、2、3栋楼工程进行备案登记,是违法的,因此确认岳西县住建局的该行政行为违法。2011年底,安庆(楼盘)中院驳回岳西县住建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两年来打了四场官司
在行政诉讼案判决生效后,叶定红继续打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综合验收后交房,并赔偿749万余元损失。
叶定红认为,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曾约定,开发商必须要对房屋进行综合验收,并于2009年12月28日前交房。尽管2010年9月开发商曾通知要求叶定红入住,但叶定红认为对方已经逾期交房,且不能提供房屋综合验收材料,所以要求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与此同时,开发商则提起了反诉,要求叶定红立即偿还尚未支付的55万元购房款。
2012年8月10日,安庆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涉案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违约金是否过高等进行了审理。同年12月20日,安庆中院对此案进行判决,认为房屋具备交付条件,要求安乐房产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法院判决叶定红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55万元购房款,并支付赔偿金。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叶定红与安乐房产公司都表示不服,都提起了上诉。
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2013年3月28日,叶定红与安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在省高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围绕着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交房是否违约,如果违约,违约金如何计算以及55万元如何兑现3个焦点展开激烈争论。其中,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则是核心问题。
叶定红的代理人表示,安乐房产公司与叶定红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范畴,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是需要综合验收,因此,“安乐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选择以"综合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应认定具有法律效力”。而实际上,安乐房产公司交付的商品房并没有竣工验收备案,并不具备商品房交付条件。
而安乐房产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综合验收合格”是交房条件早在2004年已经由国务院取消,所以验收备案并非法定的交房条件。同时,涉案房屋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已经对房屋进行了竣工验收;当地消防、环保、规划、城建、住建部门都已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已经具备交付条件。该案未当庭宣判。本报记者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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