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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房7年后状告购房者

2013年03月31日 16:38:21 来源:和讯网 查看评论 手机看新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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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卖出多年后,房主却打起官司,主张原先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要求购房者退还所购房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记者刘江浩

  男子将单位福利房卖给他人

  叶豪是海口某公司的职工。1990年3月15日,叶豪所在的公司建成了单位房子,作为职工的福利。

  按照公司当时的政策,公司将宿舍楼的602房分配给叶豪居住使用。但是,房子的产权仍然是公司的,叶豪交付住房押金3000元即可享有长期居住使用权,不再交房租。于是叶豪便长期在这套单位宿舍房中居住。

  据了解,叶豪在入住单位房屋的时候,还和单位签订了一份协议。根据他和公司的这份协议约定,虽然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公司,但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产权将逐步移交给叶豪,届时条件另定。由于种种原因,公司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公司员工。

  2005年年底,叶豪决定将这套房屋出售,最终通过他人找到了合适的买家。据了解,购房者名叫吴平,吴平和叶豪经过一番交涉后,达成了成交的意向并最终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

  《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叶豪将该自用房改房屋转让给吴平,房屋转让费为48000元。发生房屋费用与房屋产权纠纷,由叶豪负责同公司协商解决并赔偿给吴平购买房屋的费用。吴平付完购房款后,叶豪将602房收款收据交给吴平,如以后办理房屋产权证,叶豪协助吴平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吴平负责。转让后房屋权属吴平所有。合同签订后,吴平如约支付48000元给叶豪,叶豪将单位所收房款的凭据及房屋交付吴平,随后吴平装修入住至今。

  吴平居住期间按照物业管理规定要求,交纳水电费、各种管理费用及住户个人用电改造由集体户移交个人户费用1000元。

  据了解,因为小区内有些职工家庭生活困难未交齐房改房款,因此未能统一办理房改房手续及办理房产权属证书。2007年6月16日,吴平向叶豪所在的公司递交《关于要求办理产权证》的申请,但由于当时个别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未能交纳房改房款,无法办理个人房产证。

  2012年,随着海口一条新建道路延长线贯通工程项目建设,吴平购买的房屋所在的楼房在拆迁范围内,因房改时部分职工未交齐购房款,所以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公司方面提出申请,要求处理被拆迁职工宿舍楼产权遗留问题,经过当地政府召开贯通工程指挥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确定按相关安置房规定为其办理房屋全产权手续。

  所售房屋因项目建设将拆迁

  男子起诉购房者被法院驳回

  叶豪认为,当时这套房屋没有完成房改房的法定程序,没有完成产权登记,因此该房屋属于其公司的房产。既然是公司的房产,那他自己和吴平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就是无效的。叶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他将购房款退还给吴平,而吴平则将所购房屋退还给他。

  对此,吴平辩称,根据相关材料,已经能够证实叶豪所在的公司,对这套房屋“易主”的事情是知道并且认可的,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海口中院认为,依据叶豪所在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房屋已由公司按房改房出售给叶豪。叶豪与吴平于2005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吴平自《房屋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已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叶豪以该争议房屋产权仍归单位所有,其无处分权而主张该《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

  点评

  出现法定情形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海南(楼盘)智恒律师事务所王飞雄律师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才能认定合同无效,其中无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王飞雄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出现了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涉及的合同条款或合同。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编辑: 李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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