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购买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的住房后,被物业公司要求承担前两任业主所欠的费用,否则便拒绝李先生的购电请求。李先生于是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昌平法院通报已受理了此案。
2009年10月,李先生购买了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然而,高高兴兴搬入新居的李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小区物业公司竟然拒绝他购电。
原来,李先生购买这套房屋之前的两任业主都拖欠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费和供暖费,物业公司要求李先生先把这些费用都交清,否则就不卖电给他。
李先生很是费解,认为在房子产权变更之前的物业费应当由前任业主承担,与自己有什么关系?因此,李先生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了李先生购电的请求。
李先生起诉到昌平法院称,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向前任业主收取物业费,是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应该由物业公司自己承担责任。而且物业公司是代替电力公司收取电费,其无权因为业主欠缴管理费而不向业主卖电。因此,李先生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同意自己的购电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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