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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税不能操之过急

2012年10月25日 16:47:24 来源:投资时报 查看评论

  抓紧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早已成为一个共识。今年上半年,财政部曾做过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总结,并递交给国务院。9月下旬,国税总局官员再次透露,房产税下一步将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建立房产税制度。不过,从湖南湖北传来的信息看,原计划扩围房产税试点的步骤,可能将放慢。

  事实上,沪渝两地的房产税试点,不仅难言成功,甚至颇为尴尬。重庆去年征收房产税总计近1亿元,相对于重庆市2900亿的财政收入,房产税增量几可忽略;而上海呢,用上海市税务局官员的话说,“房产税改革落实的情况不是很好,可以说没有完全征起来。”当初,房产税的试点开征,本来是指望其“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现在看来,试点效果显然没有达到。

  由于两地的试点效果不彰,质疑房产税改革的声音不断涌现。政府征税从来就是很严肃的事情,新税的开征至少应该经过法定的立法程序,而不应该任由地方去“摸着石头过河”。

  更何况,我们在房产税上连最基本的征税目标和目的都没能达成共识,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为什么征税,是否重复征税,评价成功与否的标准何在等等都是问题,房产税改革要想推开,这些问题不能回避。房产税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而不是更像一种选择性的消费税,带有某种指向性并不十分明确的“惩罚性”。

  与欧美国家的房产税不同,一方面别人事先无需为购买房产而向政府缴纳不菲的土地出让金,人家也没有“土地财政”一说;另一方面别人的房屋是真正的财产,而我们的房屋只是建在租期若干年的土地上。不得不说的是,我们现有与房产相关的税费,与国外相比并不算少,只不过我们更多是在交易环节,而国外更多是在持有环节。房产税的开征,应该更多是一个与房产相关税费的优化整合过程,而不应该只是纯粹的“为了增税而征税”。

  在两地试点房产税陷入尴尬的背景下,也许我们更该回过头来审视一下房产税的法理问题与征税目的,把步子放慢些、稳些,不可操之过急。

[编辑: 李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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