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应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
同时,房屋和产权车位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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