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公共租赁住房后,是否担心租金涨得太快?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将于8月1日在昆明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草案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整租金标准。同一日,《云南省城镇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也将公开听证。
承租人收入低可申请补贴或减免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承租人收入水平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时,住房租金要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不再符合继续租住公租房条件或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应按合同约定腾退公租房。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标准在综合考虑城市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税费和合理利润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直接开发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得有利润。限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凡与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收相关费用。
摊位费调价须提前两月公示
前5月,我省CPI高位运行,食品类价格上涨对CPI指数影响程度高达90%。加强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监管,降低农副食品流通环节收费,对稳定和降低农副产品价格意义重大。《云南省城镇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亮点在于,商位租赁价格实行备案管理,调价须两个月前公示。
主办者向经营者代收(缴)税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出经营者实际应缴税费范围,擅自或变相提高标准或加收代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并需向经营者出具已代收(缴)税费正式票据。
市场内水、电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责任及相关维修、管理等费用,由水、电等相关单位和市场主办者承担,主办者不得以损耗、公摊等名目向经营者收取。商位租赁的非经营性炒作行为,被列为工商重点查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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