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民戴女士在新建县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已付房款29万元,还剩3万元余款。今年4月16日交房时,戴女士发现新房屋顶有开裂漏水的现象,于是向开发商提出修好房子之后再交余款。开发商不同意,并称戴女士已经违约,要支付违约金。戴女士想知道这种情况她是否违约?
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琼:开发商交付的新房首先必须经过国家强制的正规验收,其次要满足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戴女士的新房出现了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的责任,戴女士不存在违约行为。戴女士应委托公证机构对房子的质量问题进行公证,搜集相关证据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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