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称,自己1993年在中山第一城买下了一套两居室的房产,作为办公、住宅之用。1998年,刘先生因为生意关系离开了中山,之后一直未返回。前年,刘先生突然听朋友说自己的房子早在2002年被孙小姐转手了。为此,刘先生将该楼盘的开发商怡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控诉其一房两卖。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证明所有权凭证难寻回
据当事人刘先生介绍,1993年8月4日,他通过上海上投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中山第一城的某套两居室的房产,交易金额为188160元,而该楼盘由中山怡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并委托上海上投房地产公司进行销售。由于,当时房地产行业刚刚起步,房产证等手续一时难以办理。而刘先生至1998年离开中山之后,也从未返回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因此对刘先生而言,证明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唯一凭证,则是买房时留下的收据。但收据留在房中,由于该房产几经易主,无法寻回。
根据法庭资料显示,2000年,中山怡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孙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易金额同样是188160元,并且孙小姐在2000年领取了该套住房的房产证。2002年,孙小姐又将该房产转让给了现在的住户仇先生。
被告代理人称已超过
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昨日在法庭上,刘先生表示,当时经手该房产的是上海上投房地产公司的徐聆,此人虽然已经不在该公司工作,但可以作为自己的证人。不过,昨日徐聆并未到庭。同时,刘先生提供了自己1996年时缴纳水电费的单据以证明自己曾经在该处居住过,并且指出怡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法证明2000年之前房屋的实际所有者。
面对刘先生的指控,怡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赖兆仁律师表示,刘先生所提供的当年水电费缴费单据,户头并非刘先生本人,并不足以证明他曾经购买过此房产;同时,该房屋交易在2000年就已经完成,如果刘先生的利益真的受到了损害,从2000年至今已经12年了,远远超出了2年的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的保护。此外,根据谁指控谁举证的原则,怡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无必要提供2000年之前的房屋交易记录。
昨日,由于怡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并不接受调解,对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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