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出台,争议不断。近日,瓯海法院三溪法庭审结一起离婚案,这是我市首例适用婚姻法最新解释的离婚案,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张勇(化名)今年33岁,蔡铭(化名)30岁,他们都来自瓯海泽雅农村。2003年2月,他们相识,并于同年1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6月26日,他们育有一个女儿。
婚后,张勇的父母对拥有的房产进行分割,张勇分到瓯海瞿溪的一间二层楼房。当时,张勇父母并未明确表示这间房子是给儿子一个人的,还是他们两夫妻共有的。
多年夫妻生活,张勇和蔡铭总有不少摩擦,在吵吵闹闹中夫妻感情终于破裂,分居生活。不久前,两人诉至瓯海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两人离婚,女儿由张勇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瓯海法院三溪法庭多次开庭审理该案。在法庭答辩过程中,蔡铭要求法院确认位于瓯海的那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
张勇则称,该房产是父母赠送的,没有明确表示是送给夫妻两人,且房产证上并没有蔡铭的名字,房子不应各半分割。
因张勇和蔡铭对该房产的意见不统一,遂委托法院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
今年8月13日,婚姻法最新解释开始实施,而评估鉴定结果于8月15日作出。这起案件便成为我市首例适用该解释的离婚案。
根据婚姻法最新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那套房子被认定为张勇一方的财产。
经过法院调解,张勇和蔡铭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张勇抚养,抚养费张勇自行承担,并约定上述房产归张勇个人所有,而张勇则应支付蔡铭一定金额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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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办理房产加名分以下几种情况——
无论是婚前购买的还是婚后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办理共同共有是不收契税的。如果是办理按份共有,则要收取3%的契税。
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一方已有住房,另一方加名,则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以及结婚证等证件前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收费标准在百元左右,且无需缴纳税费。需要注意的是,住房不能处于抵押、查封、冻结或贷款未清的状态下,否则无法办理。若一方已有住房,想转移房产给另一方,应按“赠予”的方式,对产权转移部分征收3%的契税。
若尚未领取结婚证,一方买房,而另一方想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话,只能按照“买卖”或者“赠予”的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类似二手房交易,要根据房子的大小、是否首套等情况征收1%、1.5%或者3%的契税。
这种情况下,双方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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