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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结婚时代”的权利宣言

2011年08月24日 17:46:0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查看评论

福建晋江,77对新人参加新晋江青年集体婚礼。人民图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重要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立刻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公众讨论质疑也随之而起。如何看待这项司法解释的出台,人们该怎样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婚姻?这是不是“新结婚时代”的权利宣言?

    1. 解释出台 一石千浪  无论支持还是反对,人们觉得,关于婚姻这件事,有些规则被改变了

  8月13日是一个普通的周六。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司法解释共十九条,自8月13日起施行。或许是周末的原因,在短暂的愣神之后,人们开始群情激昂,在办公室、马路上、地铁里、餐桌旁,都能听到人们的高声谈论。各种解读和观点占据了新闻网站的显著位置。与以往舆论热点不同的是,这次讨论并没有呈现“一边倒”的情况,支持的人觉得“把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反对的人则觉得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夫妻感情”。无论支持还是反对,人们觉得,关于婚姻这件事,有些规则被改变了。

  事实上,9个月以前,人们已经经历过一轮大讨论。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讨论的热烈程度可见一斑。

  细心的人们发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婚姻法解释(三)》删去了两条,分别是备受争议的关于“小三”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给“小三”分手费的,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取消这一条的规定主要是由于现实生活中情况太复杂,不宜一刀切。取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的规定,也是因为争议较大。

  尽管取消了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台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相比,这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还是有如一枚石子,在平静的湖面上激起层层浪花。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认为,近年来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变化迅速,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非常迫切且必要,强化法律对婚姻家庭必要的干预也是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发展的趋势。

    2. 如何析产 解释明确  制定者表示,此举符合实际,有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父母的利益

  在此前的一次“当代中国的家庭观念与婚姻安全”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讲了一个身边的故事:他的一位亲戚正打算花钱给女儿、女婿买房,看到《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之后,觉得“事态严重”,反复斟酌拟出了一份《合作购房协议书》,让他给“把把关”。

  这位亲戚的态度,正反映出大多数城市人群对《婚姻法解释(三)》的核心关注:如果离婚了,房产怎么算?

  事实上,目前的高房价,已经成为压在适婚青年头上的一座大山,尤其在城市里,高房价已经成为婚姻不能承受之重,这也是此次司法解释背后深刻的社会背景。记者从北京、江苏等基层法院的调研数据中了解到,在近几年离婚率持续升高的背景下,“80后”夫妻的离婚数量在整个离婚人群中的比例占25%—30%,而这些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房屋等财产的分割上。

  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还规定,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双方父母购房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正是这个“按份共有”的规定,激起了赵晓力的极大不满,认为它吹响了“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这哪里是结婚,明明是合伙做生意嘛,而且还没合伙就想着散伙。”有网友激进地表述为“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丈夫买房,离婚后妻子没份儿。

  对此,杜万华解释,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这些规定在高房价的背景下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比较公平。

[编辑: 姜珂珂]
关键词: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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