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清理要求:
1、对没有项目、或项目取消、或项目需调整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会同规划、国土部门研究确定,依法按程序收回,对原用地单位已经投入的,要依法给予补偿。经调整,确定新的用地项目,并予以重新供地。依法收回、补偿等工作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重新供地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2、对规划调整造成的,由规划部门逐个排查,及时出具规划调整意见。规划功能调整工作要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同时,依法予以办理延期开竣工手续。
3、对政策处理未到位造成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及街道(乡镇)负责,切实加大协商谈判力度,在7月底前完成政策处理,协商不成的,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进入强制程序。同时,依法予以办理延期开竣工手续。
4、对政府“三通一平”等工作未到位造成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切实加大“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用地单位在今年9月底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同时,依法予以办理延期开竣工手续。
5、对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包括项目缺少资金而未开工)造成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和管委会逐宗土地提出处置方案。此项工作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6、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未用土地,由所属单位和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整改工作,对已经不符合城市规划,或该项目已无必要实施,或该项目已无可能实施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调整规划利用。
7、对用而未尽土地,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商用地单位,约定时限,确保在今年8月底前启动建设。届时还未启动建设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该收回的收回、该腾退利用的腾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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