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的一项最新决定,这个省的各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中签人中的部分人员,将被选聘为经适房、廉租房建设、销售、管理的全程监督人。
江西省监察厅、建设厅日前决定,将在全省各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中签人中,选聘义务监督员,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中签人不得少于聘请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选聘人员产生后,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与特邀群众监督员经常联络,及时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程的基础、主体、水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各主要环节和内容,告知特邀群众监督员,征询其意见。建设过程中,特邀群众监督员可根据群众反映,及时向工程建设部门提出质询和要求,并可在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进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特邀群众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各级监察机关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逐件进行核查落实。特邀群众监督员实行一年一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