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房屋征收房票新政下月施行 按购房时间最高奖励15%
温州网讯 为进一步完善瓯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的多样化需求,日前《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房票实施细则》发布,并将于下月18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细则适用于细则施行后实施的瓯海区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项目,项目开具的房票可以在市区(包括鹿城、龙湾、瓯海、洞头、温州海经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使用。根据该细则,房票价值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其中权益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权益的量化(含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奖励)。房票购房时间自出票之日起分为6个月内、12个月内、24个月内、24个月后(仅限延期对象)四档。根据购房时间不同,以购房所使用的权益金额按比例计算购房奖励。其中,购买瓯海区行政区域内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奖励分别为15%、10%、8%、5%;购买瓯海区行政区域外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奖励分别为7.5%、5%、4%、2.5%。
房票使用人可以通过“房源超市”使用房票购房,并且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包括政府统筹房和商定商品房。房票的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在领取房票后,在房票有效期内可允许实名变更一次,变更对象为近亲属。变更后的房票使用期限、购房时点和奖励仍从原房票出票之日起计算,由房票使用人结算。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24个月,如未使用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房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另外,实施细则还明确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已使用房票的权益金额超过80%(含)的,剩余房票价值应扣除未使用权益金额部分的房票奖励后予以兑付;未超过80%的,剩余房票价值应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应比例予以兑付。
来源:温州日报
原标题:瓯海房屋征收房票新政下月施行 按购房时间最高奖励15%
记者:银子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