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温州11家房开公司被罚
温州网讯 记者昨查询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获悉,今年以来,因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市区11家房地产公司被市住建局处罚。
被处罚的11家房地产公司和项目分别为中铁建设集团(温州)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忆江嘉园一组团、温州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顺源里(二期)、温州世茂新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璀璨瓯江庭(七期)、温州新城鸿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江湾雅筑、温州龙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屿境园、温州多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翠湖十里、温州市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檀境里、温州浙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桂语轩项目五期、温州新城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如意里、温州蓝蓓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樾品园一期、温州骏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耀辉名邸北区一期。
据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除了要符合三个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记者留意到,这11家房开公司受罚,是因为企业向住建局提供的预售许可申请材料,将证明项目符合建设资金投入要求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红冲或对发票作废,违反了《办法》规定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如中铁建设集团(温州)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忆江嘉园一组团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市住建局在后续巡查中发现,该公司提供的预售许可申请材料中,一期包含1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证明该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经查9张发票已红冲。中铁建设集团(温州)置业有限公司向市住建局提供了银行付款电子回单等材料用于证明领取一期预售许可之前已向施工承包单位支付了工程款,但企业向市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的材料存在发票红冲情况属实。市住建局作出责令停止忆江嘉园一组团预售,处3万元罚款的处罚。对发票进行红冲的房开公司还有新城鸿宇、蓝蓓置业和骏绅三家公司,红冲发票数分别为23张、83张和4张。其中,新城鸿宇在申请如意里二期预售许可证时,未提供新发票材料,仍按一期的虚假发票证明其符合建设资金投入要求。
而另外7家公司则因将用于证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票作废而被罚。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将申请材料中证明投资额已达25%的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工程款发票进行作废,总计作废发票9张、金额9000万元。世茂新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璀璨瓯江庭(七期)预售许可证后,将发票进行作废,总计作废发票28张、金额25000万元,且企业实际投入的资金也不满足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要求。龙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作废8张发票,并在后续第二、第三期预售许可沿用一期提供的发票资料。光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在檀境里项目一期和三期开发中,分别作废43张和34张发票。新城鸿悦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将16张发票作废,金额1.6亿元。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温州11家房开公司被罚
记者 何群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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