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阳人小孟最近老往保险公司跑,既不是业务需求也不是求职心切,只因作为一名房东要收取租金。小孟见老这么催促对方也没多大效果,于是向平阳法院鳌江法庭递交了起诉状。
小孟的租客是温州某保险公司。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小孟把名下的房屋第二层至第五层等租给保险公司,租赁期限暂定三年。2010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载明租赁期限三年,租金48000元,每年支付一次,且每年租金递增5%,被告应于每年1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次年租金。
多年来相安无事,可第二份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公司临时决定要求续租半年,但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也未按约定于今年1月1日前给足小孟房屋租金。租金没付,小孟可坐不住了,保险公司倒是很淡定,一如往常地继续营业。到了6月30日,保险公司准时腾空房屋,可对这半年来的租金仍是只字未提。
庭审中,原告小孟认为被告长期占用房屋却没付租金,他要求被告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支付租金76000元及违约金76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开始原告租金叫价太高才干脆不付。同时,他们认为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继续有效,仅是租赁期限变更为不定期租赁,因此要依据原租赁合同计算租金。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不合理,而违约金更是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该案中原租赁期限届满,保险公司表示继续租赁半年时间,小孟未表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保险公司应按2010年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双方2010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保险公司应于今年1月1日前支付租金,而其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房屋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法院认为违约金计算方式宜为:从今年1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以7600元为限)。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孟租金27783元并支付违约金;驳回小孟的其他诉讼请求。(华萱缪眎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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