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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嫁房产评估费成“惯例”
来源: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3-06-13 10:31:52 字体:
申请房贷,支付房产评估费,很多买房人可能对此都习以为常了,这是银行在钻法律的空子

  申请房贷,支付房产评估费,很多买房人可能对此都习以为常了。殊不知,这是银行在钻法律的空子。昨天,南京、北京等17个城市消协及中消报联合指出,房产评估费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并呼吁废除相关规定中的“房产评估费可另行约定”条款。

  今年4月份,六合的张女士投诉称,她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方州花园的二手房,成交价57万元,并支付了中介费8000元。之后,中介又表示还要收取房屋评估费1520元,以及其他流水账1000元。张女士认为,中介事先并未告知这些收费项目,涉嫌欺诈,要求退还评估费和流水账。

  消协介入调查后,中介称,张女士的房贷包括公积金和商业贷款两部分,商业贷款要有第二套房产作抵押或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否则银行是不会放贷的,张女士没有第二套房产进行抵押,所以只有找担保公司担保,这1520元房产评估费是向担保公司交纳的;另外1000元的流水账,说白了就是办理业务时的公关费用。经反复调解,中介同意退还1000元流水账,但拒绝退还房产评估费。

  张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房产评估费真应该由房贷申请人支付吗?

  “实际并非如此。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在个人购房信贷中靠挣取利差盈利,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是其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评估费是信贷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承担。”市消协副秘书长钱立根指出,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为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

  2006年,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但在现实中,商业银行常利用其强势地位,将约定条款作为通例,刻意回避承担评估费的原则条款,强制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房产评估费。而贷款申请人为能贷到款,也只好被迫接受。

  因此,18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呼吁,相关部门应尽快废除《通知》中的“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条款,切实维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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