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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物权登记条件不得随意变更
来源:温州商报 发布时间:2013-04-18 09:37:19 字体:
原房东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房管部门以该房屋没有办理过土地使用权证为由,拒绝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致使我至今无法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该怎么办。

  市民刘先生:我于2010年通过中介购买了温州火车站附近一套房子,原房东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房管部门以该房屋没有办理过土地使用权证为由,拒绝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致使我至今无法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请问我该怎么办?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周正平律师答复:根据原建设部2008年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土地使用权属是否与房屋所有权一致,取决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查的认定,既然房管部门已经为刘先生的原房东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说明房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已经进行了认定,现房管部门又在刘先生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以该房屋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为由拒绝办理,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同时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且不存在该办法不予登记情形的申请,应予受理。因此,如果刘先生提交材料齐全,房管部门应予受理并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管部门是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负责物权登记的行政机关,其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办理相关物权登记时,应当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物权登记行为,不得对物权登记的条件进行随意变更。

  朱建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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