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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选聘物管引发争议

2011年01月31日 16:51:36来源:浙江在线--三门新闻网责任编辑:应胜培字体:【大】【中】【小】
简介:

提要:记者在《集贤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找到了正卷入“存废之争”的第22条,它的内容是:“法定投票的事项,业主都应当履行投票的义务,不参与投票的业主及因违反投票规则致所投的票无效的,视为支持参与投票中多数一方的意见。”

  事发白云某小区,事关是否废除业主大会一议事规则

  “物管公司违法征集业主签名,要否定业主大会通过生效的‘议事规则’!”日前,得悉新快报阳光社区正在开展“阳光物管和谐社区”评选,白云区集贤苑教师新村的业主袁先生投诉说,该小区业委会正召集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管公司,起决定作用的小区“议事规则”第22条遭现物管公司反对。

  争议   要否定议事规则是业主还是物管?

  记者在《集贤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找到了正卷入“存废之争”的第22条,它的内容是:“法定投票的事项,业主都应当履行投票的义务,不参与投票的业主及因违反投票规则致所投的票无效的,视为支持参与投票中多数一方的意见。”

  据了解,这个文件是在2010年7月19日获得业主大会通过的。原来,2010年11月30日,该小区业委会发出了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表决是否同意“公开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授权业委会负责物业管理招标工作”。

  这项征询意见的活动启动至今,业委会共发出了约800份表决票,占小区1600多户业主的一半,其中约80%表示同意。若按第22条的规定,余下的业主只要收到表决票,即使不投票,也会被视为参与投票的多数方即“同意”。

  袁先生说,一周前,一位李姓的业主开始上门征集业主签名,保安也在门口征集业主签名,要求否决第22条议事规则。集贤苑业委会指称这是物管公司指使所为,曾发公告认为其违法、无效,与物管交涉并去函街道和居委,表示了同样的意向。

  记者希望能出示物管参与征集否决第22条规则签名的物证,业委会表示没有。“但我们可以让业主出具证明。不过,我们现在统计表明,同意的票数已经过半,也许用不着第22条了。”

  事实上,记者了解到,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条例中,并没有不允许业主私下征集意见的规定。在以上争议中,若由李姓业主征集到20%的业主签名同意否决第22条,可以促使业委会通过业主大会重新审议这一条款。

  缘起   私改变小区规划物业管理引不满?

  据介绍,集贤苑小区1999年开盘,共有12栋、1600多户,但只有60%的常住业主,其他是租户或空置。2010年7月,该小区成立了业委会,要求对小区进行整改。

  “按规定,我们要求物管提交业主名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但物管拒不提供,向物管要一间业委会办公场所,也没有如愿。”一位业委会成员称。

  “好几栋楼都有问题!”业主袁先生介绍说,第6栋楼的夹层原为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处,自前年被物管公司违规改建为清洁工住宅。第9栋的首层原规划功能是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后被改建成社区医院(尚未投入使用),但遭到了业主的反对与投诉,认为“事先未向全体业主公示,且违反了小区原本的规划”,后来还被规划局发文勒令其限期整改。

  另外,业主也指称,第10栋一楼原规划是小卫生所、电信等用途,但被改建成肉菜市场,由于没有排污系统,污水臭气、早晨剁肉声等影响了大家。

  带着业委会的种种批评意见,记者走访了集贤苑管理处,只见这里窗明几净,各种服务指引悬挂墙上,管理人员也着装整齐。此前,记者在集贤苑小区走了一圈,感觉11层高的建筑群绿化怡人,公共空间颇大,是不错的宜居之所。那么,是什么原因引起这些矛盾和摩擦的呢?请继续留意“和谐社区之旅”的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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