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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人员保障补助标准提高

2011年01月20日 09:06:15来源:嘉兴日报责任编辑:应胜培字体:【大】【中】【小】
简介:

  日前,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基本生活补助金有了提高。

  我市从2003年起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被征地农民到了退休年龄后便可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至2010年底,全市已有61566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按月领取生活保障金的有30159人。2010年,全市共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1.2亿元。

  按照今年1月13日出台的《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每月从448元调整至490元,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由每月347元调整为400元。市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服务处副主任沈中华介绍,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外的区别目前以拆迁安置房的性质来决定,居住在公寓房的今年可享受每月490元的保障金标准,居住在自建房的享受每月400元。

  为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前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问题,2005年我市实施基本生活补助金制度,凡一次性交纳6000元的失土农民可获每月180元的补助,退休年龄以上无力交纳的失土农民则获100元补助。2010年我市又出台《进一步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与基本补助金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凡2003年没有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失土农民可参照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标准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缴费来源由个人、集体、市财政三方共同筹资。如果已获得基本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要求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可退出补助政策,补足生活补助个人账户余额外的不足部分即可。

  记者王怡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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