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场拍卖1月6日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却在全国范围引发波澜。南京工业大学天诚不动产研究所副所长吴翔华也认为,外界对上海土地“收回令”有误读。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场拍卖1月6日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却在全国范围引发波澜。
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到底怎么处置?这是房主们的普遍疑问。
“这种做法与情不合、与法不符”知名律师、财经评论人马光远在微博上发表看法,认为上海该新规意味着老百姓的房子一旦到期将一钱不值。这违背了《物权法》立法时搁置争议的基本原则,与情不合,与法不符。
“这么一来,辛辛苦苦买套房,最后不等于是租一套房吗?只不过交的是70年的租金!”有网友如此质疑。
“说实在的,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德军表示,尽管不少法律涉及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收回”问题,但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地方政府自己想收回就能收回的。
“按目前的土地出让制度,开发商买的地相当于是租的,但房子是产权人的,土地到期了,产权房怎么办?《物权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法。而非住宅用地届满后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说法,实际也很模糊,因为目前根本找不到相关法律规定。”
在蒋德军看来,如果这些问题都还不明了,却规定“土地期满收回”说不通。他揣度,上海有关方面可能是在探路,“很可能是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一种处理尝试。如果老百姓反应强烈,就不会实行;反之,则可能成为‘游戏规则’。”
法律人士认为,在国家土地期满续期细则没有出台之前,地方不应贸然制定相关规则,以免公众产生“背后隐藏着伤害公众权利的动机”的担忧。
国土部门:这是外界误读江苏省国土厅副厅长吴震强1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土地出让问题,1990年曾经颁布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2007年《物权法》也有相关规定。
1990年的《暂行规定》明确,出让的是土地使用权,不是所有权租期为70年,到期要收回。其次,土地上的附着物,其价值按照折旧率来计算,如果不谈房屋在文化等方面的价值的话,建筑在70年后基本没有多少剩余价值了,房子越旧越不值钱。
“《物权法》规定可以续期,也就是续租,但怎么续、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没有明确,因而人们对此有异议。我个人理解,70年期满后重续租的时候,应该也有一个限期,只要是租,就要付租金,但70年后租金怎么交,现在还没有说法。有一点很明确,就是续租时也有限期,不可能是永租。”吴震强说,现在上海的做法是“土地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剩余价值”,这是人性化操作的体现,就是房子到70年后还值多少钱政府补偿给你多少。
“房子是你的,但土地不是你的。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把土地和房屋分开,现在买房子的时候,国有土地并没有卖给你,到期收回时,收回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吴震强认为,我国土地出让制度和土地私有国家不同,根本上是由于土地是国家的。
至于到期的房子到底值多少钱,吴震强表示,比如南京新街口一栋上世纪90年代的100平方米的旧房子,现在能值200万左右,主要是土地级差地租造成的,不是房子本身值200万,而是新街口地价值钱。同样的房子放在南京六合,就远远低于200万了。
南京工业大学天诚不动产研究所副所长吴翔华也认为,外界对上海土地“收回令”有误读。他说,土地权回收并非新鲜的事情。他觉得上海的规定就是一种重申,“市场上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一批商业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期即将到期,重申可以提醒公众,老房子和商铺等的价值与价格是有偏差的,要小心投资。”
“收回令”带来不动产忧虑“收回令”再次激发了公众对于不动产的忧虑。
南京一家专业房地产网站针对上海新规做了一项“还要不要买房”的调查,买与不买形成了观点争锋。“要买”的主要理由是:“不买房子住哪啊?”“70年之后,我们都不在了。管它呢,该买还是要买,人生苦短,烦什么。”
“不买”的则认为,土地70年后将被政府收回,房子成为“空中楼阁”,那现在的房价就是被严重高估了,买房炒房是“博傻行为”。还有观点认为,既然意味着是缴纳70年的租金,那就表明房子主要承担的是居住功能,保值增值功能已经弱化。
有业内人士称,上海新规一旦实行,对市场将产生强烈刺激和暗示作用,加上要征房产税等信息,都会悄然影响人们对房地产市场走势的判断。
本报记者汪晓霞周静文陈炳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