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儿子婚后分立户口 落户房屋分家所得?

2011年01月12日 08:54:28来源:青岛日报责任编辑:应胜培字体:【大】【中】【小】
简介:

  某村,村民甲系村民乙之父,甲乙户口在一起,父亲甲系户主。后乙结婚,欲与甲分户,乙征得甲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将乙的户口分立,乙的户口落在甲的另一处房屋上。几年后乙向甲主张乙落户的房屋为乙所有,理由是按农村习俗分户就是分家,所以,甲已将乙落户的房屋分给乙所有,甲不同意。乙欲到法院起诉,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的刁克松律师认为:乙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1、分家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一种处理分配行为。分户是户籍管理部门对具备户口分立条件的家庭一种批准其户口分立的行为。分户是户籍管理行为,分家是财产分配行为,二者不能等同。

  2、乙经甲同意使用甲的房屋,并将户口落在该房屋上只是取得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公安户籍管理机关在批准分户时只是依法审查乙是否具备分立生活,分开居住的的条件。对乙的住所,并不是审查乙是否享有该住的所有权,只是审查其是否具备在此合法居住的条件。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刘艳刚律师:同意刁律师的意见,分家与分户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分家是财产处分行为,分户是户籍管理行为。在本案中,如果乙认为分户就是分家,分户就享有了户籍所涉的房屋的所有权,就应该在分户时,或者分户之后,与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将房屋过户。如此,才能完全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刘松春律师认为:分户,是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根据辖区内住户的申请进行的户籍管理行为;分家,指的是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生活的行为,又称“分家析产”,是家庭财产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民事行为。显然分户与分家的行为主体不同,其行为性质亦有不同,分户并不等同于分家。乙只有在分户之后,与甲就其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才视为分家,乙不能因其户口落在该房产下就认为该房产归其所有。由于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该房产并不归乙所有,法院亦不会支持乙的请求。(记者邹吉宏)

 

 

评论区

  • 昵称:
  • 验证码:
推荐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