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温原拆迁办副主任涉嫌滥用职权获安置房被起诉

2010年12月25日 10:26:57来源: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李茜茜字体:【大】【中】【小】
简介:

  12月24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黄秀林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一案。

  黄秀林现年57岁,原系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正职协理员(正科级),曾任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公诉机关指控称,黄秀林在1993年至2004年间任温州市房管局下属的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根据相关规定,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旧城改建中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1997年,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决定对温州市江滨路环城段实施拆迁。黄秀林父亲的公房在拆迁范围内,因各种原因,黄秀林及其两个兄弟的户口均在拆迁范围内,但是黄秀林在飞霞北路有自己独立的产权房。1998年7月经过第一次析产,该公房分给黄秀林的两个兄弟,黄秀林放弃了该公房的产权,而后三人到温州市房管局城东房屋管理所变更了户名和分户手续。

  在2000年上半年,被告人黄秀林为了能够得到拆迁安置,从其弟弟处分得7平方米房屋产权。根据1998年通过的温州市江滨路指挥部联合办公会议关于江滨路、环城段有关拆迁安置问题办公会议纪要的规定,10平方米以下的要货币回购,黄秀林拥有7平方米产权不符合外迁安置条件。但黄秀林利用自己担任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的职权,指使时任指挥部副指挥诸葛某同意其享有增购外迁商品房的报告。而后黄秀林又到城东房管所要求分户,按照规定,拆迁户分户手续需取得指挥部同意,但黄秀林指使城东房管所所长周某在没有指挥部同意的情况下违规予以分户。

  而后黄秀林凭借分户条件和增购报告到指挥部要求安置,并签订了拆迁协议。依照规定,拆迁协议需经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后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黄秀林明知自己的拆迁协议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安置条件,但黄秀林仍不予以纠正。而后黄秀林在2004年拿到了杨府山安置房的定位单。

  经鉴定,黄秀林违规获得的房子117.52平方米,价值为763880元。因延迟安置,黄秀林多得安置补偿款六万多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秀林在担任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徇私舞弊,滥用其职权,违规取得政府安置房,导致国家财产损失763880元,并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声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评论区

  • 昵称:
  • 验证码:
推荐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