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了两个具体指标:2008—2010年全省每年保障廉租住房家庭1万户以上,全省每年新开工经济适用房300万平方米以上。
据悉,我省目前人均居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困难住户约20万户,其中8万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甚至低于12平方米。因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全省已全面推行了廉租住房制度,多数地区实施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本次《实施意见》确定了未来三年的目标任务:到2010年,基本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实施意见》提出,从2008年起,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按照上述标准,未来3年全省需要保障的家庭约有3.36万户。对于孤寡老人、烈军属、残疾人等特殊保障对象,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控制在建筑面积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之间。但对他们当中现住房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的,原则上实行租赁补贴。
浙江省建设厅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实施意见》考虑到了困难人群的生活成本和交通成本等问题,提出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近期要适当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主要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以及相对集中建设的方式解决。
此外,《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指出供应对象由过去的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建设标准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以下),鼓励采取“先租后买”、“租买结合”等方式。另外,《实施意见》再次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自本实施意见发布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以上比例的价款。自本实施意见发布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其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施意见》中较引人注目的还包括对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提出的若干措施。鼓励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建设农民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应集中建设集体宿舍,而向农民工出租。“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