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昨日出台《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从2008年到2010年,我省基本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以上述要求,明年起的未来3年,我省每年将保障廉租住房家庭至少1万户以上;每年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至少300万平方米以上。同时《意见》规定,廉租住房不搞“终身制”。
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逐步扩大
根据《意见》,从明年起,我省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逐步扩大到这些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依照上述标准,未来3年我省需要保障的家庭,大约有3.36万户左右。
为什么确定这样的范围和标准?省建设厅副厅长贾宝林解释说,这个标准是在走访、调查全省各地情况之后提出来的,主要考虑到保障需求与保障能力要相适应。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36-50平方米
根据《意见》,明年起,我省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36-50平方米,具体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家庭人口情况合理确定。
其中,36平方米是《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最低线;50平方米是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新建廉租住房的最高面积控制标准。
据省建设厅房产处负责人介绍,这个面积标准,可以在有限的财力情况下,让更多的人享受廉租住房政策,能满足更多人的基本居住需求。
五类人员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
今后我省廉租住房仍继续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式,主要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考虑到特殊保障对象的实际需要,此次《意见》专门规定,对孤寡老人、烈军属、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等五类人员,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
但是对他们当中现住房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的,原则上实行租赁补贴。
廉租房不搞“终身制”,家庭收入连续超标一年以上要退租。
廉租住房有两个主要来源
在我省一些城市,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旧城改造加快,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严重不足,一些低收入家庭即使领取了租赁补贴,也租不到合适的住房;有的家庭虽然租到了,可是由于房子偏远,造成生活不方便。
此次《意见》提出要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在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近期要加大建设力度,主要通过在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以及相对集中建设的方式解决。
鼓励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商品房
《意见》提出,今后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家庭。以此测算,今后3年,我省每年需要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20万平方米左右。
这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但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购买,也可以租赁,也可以“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的城市,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贴的方式,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将更严格,要求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鼓励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建农民工公寓
《意见》对改善农民工的住房困难,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方面,主要强调了用工单位的责任,即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此外,鼓励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建设农民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园区),应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意见》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出两项保障措施,即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城市居民特别是新进入城市就业安家的人群,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