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务院要求继续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
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召开曾培炎出席并强调
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继续调整结构稳定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24日至25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继续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曾培炎说,住房问题直接关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目前还有部分城镇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住房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做好城市住房工作,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曾培炎指出,要切实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会议决定,全国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今年年底前,在所有设区城市,凡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明年年底前,覆盖到所有县城。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把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全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要纳入保障范围。
会议要求,今明两年,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尽快增加一批廉租住房房源。各级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支出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给与补助支持。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用地继续实行行政划拨的政策,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用地指标。
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和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会议重申,城市新开工住房建设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70%。
会议要求,省级政府对辖区内住房保障、住房供应和房价稳定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政策体系,各项配套措施要尽快出台。 【住房工作会议重新定位房价调控】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据悉,20多年来,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住房建设规模持续扩大,房地产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增长新的推动力和重要支柱产业。到2006年底,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27平方米。
全国住房保障会议将落实90/70政策
由国务院主持的全国住房保障会议24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落实此前一系列调控意见中提出的住房保障措施。据悉,会议之后,相关配套文件将会陆续出台,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两个议题
早报记者昨日获悉,此次会议分两天进行。作为距1998年召开的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住宅建设工作会议近10年后又一次高规格的全国性住宅工作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会议并讲话,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改委、央行、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此外,参会的还包括各省市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这次会议有两个主要议题,分别是对于国发[2007]24号文《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24号文)的具体内容的落实;以及对此前出台的“国八条”及“国六条”中住房保障措施的落实。
记者了解到,24号文总体来讲还是一个方向型的文件,还需要一系列可执行的配套政策文件的配合,内容涉及到民政、土地、金融、财政、税收等各个部门,未来将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以供执行。
今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用房的建设将作为政府责任来加以保证实施。
落实90/70政策
会议的另一个议题是对于之前已经出台的“国六条”以及“国八条”措施的落实执行。
2005年3月底,由国务院提出的调控房价8条意见(俗称“国八条”)明确提出,要“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住房土地供应,并督促建设。”
此后的2006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当前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六条措施,俗称“国六条”。“国六条”将住房保障放在的第一位的位置,首要一点措施就是“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此后,九部委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作为“国六条”的配套细则,《意见》明确,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同时,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双限房”扩大保障范围
虽然政策执行已经有一年多时间,但落实情况并不理想。据悉,会议将会商讨切实可行的政策,推动此类住房的比例达标。据悉,建设部将在10月底之前,对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比例展开督察,以确保房源。
曾任职于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资深学者武建东表示,1998年住宅会议是为了进行全面房改,这一次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记者从知情人士处得知,作为住房保障的一部分,“双限房(限价格、限面积)”将被提到较高位置。政府将出台税收财政等优惠,在城市推进“双限房”,从而扩大保障人群范围。
武建东也建议,国家可以发行特别国债,组建全国住房保障服务机构,在城市的中心区和新城区大力发展“双限房”。
住房保障政策如何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力争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逐步扩大
建设部、民政部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城镇低保家庭中约有400万户住房困难,截至去年底解决了26.8万户的住房困难,仅占6.7%。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
目前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主要是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其他多数低收入家庭既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缺乏政策支持。
意见提出,“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时间表是,2007年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根据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其中,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认定标准,按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考虑当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
同时,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对在市场承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第二种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目前,各地对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积基本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后,对低保家庭保留现行规定,即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低收入家庭,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额给予补贴,多租不多补,少租不少补。
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目前,由于流动人口增加等原因,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总体短缺,部分城市严重供不应求。如北京市一居室住房供求比为1:4。低收入家庭即使领取租赁补贴,也可能租不到合适的住房或者将抬高市场租金,这些成为当前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主要矛盾。
意见提出,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要加大建设力度。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集中建设。同时,要求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建设中小户型住房出租。
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根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部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以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关规定不落实,资金缺口大,地区间不平衡。
意见规定,扩大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收入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进一步适当提高。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同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专项支持。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998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断发展和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当前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地区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户型面积偏大;部分地区供应不足。
针对以上问题,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意见同时提出,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