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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实施房屋拆迁新办法 拆迁人不得为开发商

2007年06月29日 14:49:48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责任编辑:黄金树字体:【大】【中】【小】
简介:
  温州网讯 记者昨日从温州市房管局获悉,《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重新修订后,现已正式施行,2002年发布实施的《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市房管局局长张纯一表示,新办法从细节上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安置体系,更加体现和谐,关注民生,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货币补偿金额由市场定价

  新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采用市场比较法,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其中,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结合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等进行修正后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不少于3家的法定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市场评估价格的结果将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具体内容包括被拆迁人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拆迁人不得为房产开发商

  新办法明确规定,市政府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施行统一领导,严格控制房屋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妥善安置。

  拆迁人必须是市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房产开发商。

  强制拆迁要依法听证

  新办法规定,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新办法还新增了强制拆迁前的听证程序,明确规定“市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最低安置保障范围扩大

  张纯一介绍,此次新办法中最低安置保障的范围,从最低保障户扩大至低收入家庭,进一步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原则,使住房困难户也能居者有其屋。

  据悉,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低于六百

  新办法首次明确了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户,拆迁人应在其搬迁后,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

  补助标准为每月每户不得低于600元。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市区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迁人超期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同时,搬家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补助600元;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补助7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补助800元。

  就地安置高层房屋的3年内完成

  回迁安置的期限,是被拆迁市民最关心的问题。新办法规定,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其中,就地安置并将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张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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