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政府发布《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已公布的杭州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有价值的原附属物不得损毁
规定明确,不得改变或损毁建筑室内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原附属物,如装饰物、家具、假山、绿化等;如要设置空调、遮雨篷、招牌、霓虹灯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历史建筑应以保护为主,产权人和使用人可以适度、合理地进行功能利用,鼓励将其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文化设施等。”同时规定,“禁止对历史建筑有重大损害和污染的使用方式,不得采用有损其文化形象的使用方式。”
对一类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定是:“不得改变所有原立面、屋顶造型和做法,可清除后期添加的无历史文化价值部分,有依据地恢复原立面。……”
产权人承担历史建筑修缮费
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应承担历史建筑修缮、保养、排危等工程的相应费用。历史建筑原则上应原址保护,历史建筑与重大城市建设活动发生冲突的,允许其迁建,但应经过严格论证和审批。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八种行为:在屋顶、露台、挑檐或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和污染物;燃放烟花爆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