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羽毛球国手陈宏签合同将房卖与他人后,九部委出台国六条细则,致使陈宏需负担约3.4万元营业税。由于陈宏拒缴税款致使合同无法执行,买房者将他告上法庭。近日,丰台法院驳回了买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去年4月20日,陈宏委托中介出售他的一套房屋。同年5月28日,买家赵女士与陈宏及中介签订合同,约定房价为63万元。当天,赵女士和陈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女士支付给陈宏购房定金2万元,支付给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21900元。
就在赵女士打算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房款的时候,去年6月1日,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新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陈宏购买该房子尚未满5年,按新政策的规定,该房如过户需缴纳34650元营业税。而根据此前的规定,因陈宏购房已满2年,所以可以免掉这笔营业税。
因陈宏拒绝缴此税款,合同无法履行,赵女士将陈宏和中介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陈宏继续履行合同,并缴纳营业税,同时要求中介公司履行保证义务。
开庭时,陈宏没有到庭,他的代理人认为,63万元的房屋买卖价格,应为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价,所以税费应由赵女士承担。由于签订合同后国家政策变更,陈宏无法预见,因此营业税不该由他负担。该代理人认为,赵女士没有按合同规定在7日内付全部房款,已构成违约。他当庭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陈宏和赵女士之间的合同,并确认陈宏有权没收赵女士的2万元定金。
丰台法院认为,赵女士、陈宏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但因合同签订3日后相关行政规定发生变更,属不可预见性变更,而双方又坚持己见,因此该合同应予解除。此外,陈宏收取的定金及中介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用均应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解除赵女士与陈宏及中介公司的合同,中介公司返还赵女士居间服务费21900元,陈宏返还赵女士定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