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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再出售要缴20%“个税”

2007年05月11日 09:18:53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 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市区朱先生来电咨询称,原来其父亲名下有一套安置房,并未办理产权证,现在其父亲已去世,其母亲想将该套房产转至她的名下后,再想将该套房产出售。这种情况下,出售此套住房要不要缴纳个税?如要缴纳需交多少?

  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鹿城地税窗口回复:根据最新的有关规定,如想将继承、遗产处分和其他增与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再出售的,要缴纳“个税”,征收额根据成交总额扣除合理税费后的20%征收,不执行1%的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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