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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遭小偷“光顾” 业主怒告物管

2010年11月10日 09:13:54来源:深圳特区报责任编辑:应胜培字体:【大】【中】【小】
简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物业服务公司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亦未能举证证明其被盗财物的具体数额,且其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手记   物业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限度

   物业服务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服务公司负有防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免受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公司之所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两方面的依据:一方面,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是物业服务公司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缴物业服务费,将物业交由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目的就是希望从管理物业的琐事中解脱出来,期望物业服务公司能提供安定、和谐的小区环境,也就是说,不管物业合同有没有约定安全保障义务,依合同的目的及物业行业惯例,物业服务公司仍然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有无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范围的。物业服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有无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公司不可能杜绝一切犯罪行为的发生,物业服务公司无须对业主的人身安全负担保或保险责任;其保安服务亦不同于治安管理,其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性质和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

   对于财产损失的数额,实务中应灵活运用证据采信规则,重视经验规则

  在物业服务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能否证明其所受损害与物业服务公司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判断因果关系,可以从一个简单的假设入手,即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损害后果是否可以避免或者减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二者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因果关系不成立。

   此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能否证明其损失数额,是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事实上,如果要求业主用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损失数额,往往是不可能的,因此,实务中应灵活运用证据采信规则,重视经验规则。我国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规定是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原则性规定,它以日常生活经验这样的术语,确立了经验规则在审查证据和事实认定中的重要地位。

   例如本案中,如果业主向法院提交了事发当天警方的询问笔录、警方现场勘查记录及相关票据等间接证据,且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则可以经验规则确定业主的损失数额。当然,由于经验规则是不完全归纳的产物,得出的结论也有可能错误,故允许物业服务公司提供反证予以推翻。(记者 吴涛 通讯员 谭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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