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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小区有了“新标配”
来源:温州新闻网-温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0-10-23 09:15:01 字体:
如何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怎样保证老年人享受优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本报记者 庄越

  如何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怎样保证老年人享受优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日前,我市出台《温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5日起实施,全面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

  《办法》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的设施和场所。

  适用于我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等各类居住小区。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百户应达到30平方米,并按照每处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集中布置。

  《办法》规定,新建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应配建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足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在相邻新建地块内予以补足,鼓励将配建指标进行适度集中,统一设置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具备医疗、康复、文体、家政等功能的镇街级综合型养老服务中心。

  此外,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会被纳入规划条件,且在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核查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将不得通过审查。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专房专用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管理合同》约定,自工程验收备案之后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属归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专房专用,用于开展养老服务。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将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将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此外,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有以上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为了切实把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办法》还规定,民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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