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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双人最高贷70万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8 14:18:00 字体:
4月18日上午,2018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发布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温州网讯 (记者 杨丽)4月18日上午,2018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发布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据了解,调整主要涉及贷款最高、最低额度及确定方式,贷款额度计算方法,贷款次数控制,完善无房租赁和特困低保提取政策。

  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及原因是近年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满足59万缴存职工的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政策,大力加强公积金扩面归集工作,发展个人购房住房贷款业务,降低住房消费提取门槛,支持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住房贷款需求。但管理运行住房公积金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失衡,公转商等外源融资难以持续,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以及现有提取、贷款政策针对住房消费需求和资金流动性变化反应不足,贷款排队轮候时间过长,最长达6个月之久,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群众反映强烈。

  这次主要政策调整涉及贷款政策5项,提取政策4项。

  (一)贷款政策的调整。

  1调整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

  (1)现行贷款最高额度和保底额度,按借款人职工家庭不管夫妻双人缴存还是单人缴存,都是同一最高控制额度和最低保证额度,调整为按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人缴存、单人缴存两种情形分别确定贷款最高额度、最低额度。如:市区现行不管家庭夫妻双人建缴或是单人建缴,最高80万元、最低35万元,调整为双人最高70万元、最低25万元,单人最高50万元、最低20万元。

  各县(市、区)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1。

  2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

  (1)原“以缴存余额乘以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调整为“以近一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乘以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配偶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贷款额度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

  其中:月平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的月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缴存时限倍数的确定,以缴存时限小于等于12个月为4倍作为基准,缴存时限每增加12个月倍数增加1倍,最高增至10倍(缴存时限倍数的确定见附件2)。

  (2)取消原“以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还贷比例55%计算的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的计算项,合并在借款人选择确定贷款偿还方式及确定还款期限时的还款比例控制。

  (3)调整计算贷款额度的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不得低于20%调整为不得低于30%。

  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不得低于30%调整为不得低于50%。

  3增加职工家庭贷款次数控制的规定。

  增加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的,暂停其第3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获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已结清的),均计算为1次贷款次数。

  4调整贷款月还款的最高还款比例控制。

  将“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调整为“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

  借款人选择还款方式(按月分期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及还款期限时,其贷款还款能力受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最高不超过60%的还贷比例的控制。

  5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调整为“划入售房人或第三方的银行账户(在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由贷款地管理机构审核)。”

  (二)提取政策的调整

  1完善无房租赁、特困低保提取政策。

  (1)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单身职工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调整为:“职工每月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千元。”

  (2)取消“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须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3)市区、各县(市)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参照执行各自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执行市中心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全市统一标准。

  (4)无房租赁、特困低保的提取,调整为“可按月申请提取,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复提取。”

  2明确以下情形的提取控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个人自愿缴存预缴部分不予计算),方可申请。在提取本人缴存账户余额后仍不足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缴存账户中的余额。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和提取(含配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的购买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费用总额。

  (3)缴存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了所购房退房手续的,须在办结退房手续之日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逾期不退还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

  3加强实施违规提取管理。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行为的职工,经核实,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发现骗提行为的,要向其单位和纪检部门通报。

  以上政策调整的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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