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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发布新楼市调控政策 每户限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2010年10月19日 10:49:33来源:温州日报责任编辑:应胜培字体:【大】【中】【小】
简介:我市已先后出台系列楼市调控政策。面对房地产市场的形势变化,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我市昨天发布新一轮的调控政策,即《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

  温州网讯 今年以来,我市已先后出台系列楼市调控政策。面对房地产市场的形势变化,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我市昨天发布新一轮的调控政策,即《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

  该意见共计12条,涉及住房保障、土地供应、临时性限购、商品房预售管理等。据介绍,市政府此前发布的规定若与该意见不一致的,以该意见为准。

  住房保障工作将加快推进

  意见明确,今后5年,温州市区将新增保障性住房28000套。

  其中,廉租住房保障方面将全面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并使市区低保家庭保障对象实物配租比例达到5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面计划到2012年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标准,由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扩大至80%。同时,还要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等。

  市区今年供应住宅用地100公顷

  根据意见,市区每年用于住房开发的土地要在100公顷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确保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县(市),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项目供地。

  今年,我市将采取非常措施加大住宅用地投放力度,确保市区今年供应住宅用地100公顷。

  违反临时性限购的将不予登记

  自该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以网上签订合同日期为准)。

  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申请。

  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须开工

  根据意见,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出让合同中约定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至5年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

  同时,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和预售资金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住房项目,凡是已经达到预售条件的,要督促房开企业及时申请预售许可;已经申请预售许可的住房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预售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房一标”

  意见还要求强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管。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的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1个月内浮动幅度不能超过5%;1个月后需要调整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按规定须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公示;如实行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销售商品房的,应标明促销的起止时间、原价、现价等内容;促销价格或调整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0%的,应当组织重新开盘。

  同时,加大住房交易市场的检查力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炒买炒卖、哄抬物价等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房开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工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开企业,要暂停其在本市新购置土地。

  市区个人住房信息年内将联网

  意见指出,温州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投入试运行。同时,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启动,确保今年内完成市区的联网和数据整理迁移,明年6月份前完成各县(市)的数据整理迁移,建成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全市联网。(记者 章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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